永州这些地方要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公布!

指尖永州 2018-05-05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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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

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

  (一)编制依据及原则

  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3月);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年7月);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6)《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补偿)》(水总 [2014]42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9)《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

  (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

  (1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

  (16)《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蓝山县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蓝政发[2013]7号);

  (17)《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蓝山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的通知》(蓝政发[2013]9号);

  (18)《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禾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3]6号);

  (19)《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区基准地价和制订八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蓝政发[2016]15号);

  (20)水利、交通、建筑及市政等相应行业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相关规定;

  (21)本阶段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成果。

  2.编制原则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设施迁建等项目,按确定的规划方案及相应工程量(或实物量)计算投资。

  (2)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按永州市和郴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的规定执行;

  (3)对库区范围内砖混、砖木、土木等结构房屋进行典型设计,房屋重置造价的材料用量根据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分析确定,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补偿单价和搬迁补助费等补偿标准,本阶段参照市、县相关的补偿文件或邻近水库的补偿标准综合确定。

  (4)物价水平年与枢纽工程相一致,采用2016年价格水平。

  3.补偿实物指标的确定

  规划水平年的实物指标,以本次调查指标为基础,按下述方法计算补偿的实物量:

  (1)土地地类和面积:按调查成果所确定的地类和面积计算补偿。

  (2)搬迁安置人口:按规定的自然增长率计算。

  (3)房屋指标:在本次调查的影响房屋数量基础上,加上至规划水平年的新增房屋数量。2015年10月27日湖南省发布了毛俊水库“禁建通告”,考虑到库区社会经济和人口增长较快,因婚嫁、分户等原因,部分群众因生活迫切需要而新建或改建少量房屋,本报告对农村私有房屋考虑增长指标,公房、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等不考虑增长指标。新增房屋数量按至规划水平年的增长人口乘以建设区现状人均房屋指标的1/3推算。农村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规划指标计算详见表1。  

  4)专项设施:按规划设计成果。

  (二)补偿补助标准

  1.土地补偿补助

  (1)征收土地补偿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各县发布的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文件,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征地影响涉及蓝山县Ⅱ区及Ⅲ区;灌区工程建设区征地影响涉及蓝山县Ⅰ区、Ⅱ区及Ⅲ区,嘉禾县Ⅱ区。灌区工程建设区征地影响还涉及新田县,因该县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文件,经征求新田县国土部门意见,征地补偿按该县Ⅱ区计算。土地补偿标准详见表2。  

  库区征收土地不计青苗补偿,只计列林木补偿;枢纽、灌区工程建设区征收土地的青苗与林木补偿均计列。青苗、林木补偿单价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确定为水田1000元/亩、旱地600元/亩、园地8000元/亩(按100元/株,每亩80株考虑)、经济林地4200元/亩(按70元/株,每亩60株考虑)、用材林地1000元/亩、灌木林地100元/亩。

  (2)临时用地补偿

  1)枢纽工程

  临时占用的土地根据施工占用年限逐年给予补偿。按施工计划,工程总施工期为36个月,临时用地按4年补偿其损失。通过分析近三年耕地亩产值,水田年产值为2126元,旱地年产值为1712元;用材林地年产值按水田产值的50%即为1063元,林木补偿按1000元/亩。临时占地土地补偿单价分别为水田8504元/亩,旱地6848元/亩,用材林地为5252元/亩。临时用地补偿单价详见表3。  

  2)灌区工程

  根据施工计划,并考虑灌区工程可分段施工,临时用地按2年计算施工期补助费,占用期间的补偿标准以建设征地主要影响区蓝山县的标准计列:水田4252元/亩,旱地3424元/亩,园地11424元/亩,用材林地3126元/亩,灌木林地1376元/亩。临时用地补偿单价详见表4。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单价

  因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灌区工程建设区临时用地的程度和要求不一样,灌区工程建设区相对比较简单、复垦难度相对比较容易。按照规划的复垦措施分析计算,枢纽工程建设区水田和旱地复垦单价分别为10039元/亩和6641元/亩,灌区工程建设区水田和旱地复垦单价分别为2959元/亩和2341元/亩。临时用地复垦单价分析详见表5。

  水田、旱地的达产期补助费按一年产值分三年补足,以建设征地主要影响区蓝山县的标准计列分别为2126元/亩和1712元/亩。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1)房屋补偿单价

  主要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按典型房屋工程量和蓝山县2015年第三季度的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按新建房屋的造价分析确定,不考虑原房屋的旧料利用。主要结构典型房屋造价见表6。  

  (2)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蓝山县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蓝政发[201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确定。毛俊水库工程建设征地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见表7。  

  (3)房屋装修补偿单价

  根据典型调查计算以及参照在建的类似工程分析确定。毛俊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装修等补偿单价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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